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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蒙冤入狱10年 平反后仍需20个月才放人(3)

编辑:小男2013-05-06 09:15:00

    根据法医鉴定书记载,3月7日21时许,郭因未按看守所规定休息并影响到同监室人员,值班民警让监督员将其铐上手铐。第二天发现郭趴在床上死亡。

    律师认为,郭万祥戴着手铐直至死亡应当另有原因。

    郭万祥死前两天,2004年3月6日,《保定晚报》第3版发表整版报道:《873天的较量——安新县公安局侦破2001.9.24雇凶杀害幼童案纪实》。

    报道称,2004年1月9日23时11分,安新县公安局副局长李全跃、刑警大队长王顺青等讯问了郭万祥。此时,该案侦查阶段早已结束——早在2002年3月6日,安新县人民检察院已将此案报送审查起诉。

    2005年9月2日,保定中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赵案。

    公诉机关指控,赵艳锦与对门邻居李桂兰家有矛盾,遂雇佣李艳青杀害李桂兰之子赵紫旭。由郭万祥放风,李艳青将赵紫旭溺死后沉尸河中。

    庭审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宣东提出,赵艳锦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认定赵艳锦雇凶杀人的间接证据即郭万祥的口供存在重大矛盾(郭曾交代是自己一人杀人)。

    赵艳锦辩称,与李桂兰家有矛盾是事实,但问题早已解决,自己并未雇凶杀人。

    2005年12月23日,保定中院一审认定:

    “第一,赵艳锦曾供认与李艳青共谋弄死赵紫旭,并当下给付2000元,后又翻供,而李艳青已经死亡,无法印证赵艳锦口供的真实性;

    第二,邸乐等三人还款时间的证言,与赵艳锦所述还款时间不一致。

    第三,郭万祥的多次供述,前后矛盾,疑点诸多,李艳青已经死亡,亦无法质证其口供的真实性。

    第四,赵红章、李爱辉(赵紫旭亲属)证言证实2001年10月8日接到李艳青电话,称紫旭的事是艳让其干的。无通话记录印证,且李艳青已经死亡,死无对证。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赵艳锦雇凶杀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赵艳锦无罪,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4天后,12月27日,赵艳锦被释放。

    检索关于赵案的报道,多到此为止。但随着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案件开始了更为漫长曲折的审理。

    2006年1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附带民事原告上诉。

    关于抗诉的原因,2013年4月22日,保定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姚志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案发后,死者家属情绪激烈,强烈要求重判严惩赵艳锦。第一次判决赵艳锦无罪时,死者家属情绪失控,大闹法庭,当天围堵中院大门,谩骂法官,要求检察机关抗诉。在检察机关未明确表态抗诉前,死者赵紫旭的姥爷李老国撞碎市检察院玻璃门,欲割腕自杀,最后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属四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的案件,最长应在两个半月内审结。

    但是,直到保定中院宣判赵案半年后,2006年7月7日,河北省高院才开庭审理,判决更是在2007年4月23日才作出:河北省高院以“事实尚不清楚”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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