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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自由软件之父理查·马修·斯托曼的自由精神(2)

编辑:小男2014-05-27 17:02:00

  “自由软件”不仅意味着开发者需要将源代码公开,提供给需要的人,还意味着软件不能被后续的迭代开发者或企业用于专有目的,即不能“非自由化”。这与主流的知识产权观念相抵牾,而斯托曼甚至不承认知识产权的存在,认为它是一种欺骗。

  斯托曼认为,一款软件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标准,就是“非自由软件”,其特点是软件控制用户,而软件拥有者控制软件。他宣称,这是一种“非正义权力”,属于“数字殖民”。

  然而,在大公司主导软件开发的当下,真正“自由”的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少之又少,基本局限于GNU/Linux平台及相关应用程序。斯托曼当然不肯选择“非自由软件”,这就导致了他的选择余地很小,陷入了一个有关自由的悖论。

  他的办公设备是一台古老的上网本,屏幕仅有10英寸大小,CPU则是非主流的龙芯处理器。由于硬件配置远远落后于时代,这款设备的性能非常低下,就连打开网页的速度也要比主流笔记本慢很多。

  但是,当被问及为何不换用ThinkPad或MacBook时,斯托曼的不屑溢于言表:首先,这台电脑的性能已经能够满足他的需求;其次,它能够在BIOS、硬件驱动、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层面上全面使用自由软件,这是其他笔记本都做不到的。

  他不使用智能手机。事实上,他甚至不喜欢看到别人在他面前使用搭载封闭系统的iPhone,而Android手机也只是勉强可以接受。当他需要打电话时,要么使用固定电话,要么借用别人的手机,因为“这样“老大哥”就不知道是谁在打电话,也不知道我在哪里了”。

  斯托曼厌恶手机,根本原因在于他认为手机必然会收集用户数据,并提供给NSA(美国国家安全局)等政府机构。他说:“手机的基带芯片有一个通用后门。当我们谈及Android等系统的自由软件时,一般停留在用户软件层面;但基带芯片搭配的软件绝不是自由软件,NSA能够借此获取数据。”

  大公司的贪婪

  斯托曼毫不掩饰对大公司的憎恶。“非自由软件的恶,源于大公司的贪婪。”苹果、微软和Facebook等公司罪大恶极,只有谷歌尚可入得法眼,但也不过是“尚未变坏”罢了。

  那么,这些公司是怎么作恶的呢?斯托曼认为,他们将软件改造成“恶意软件(malware)”。“他们的软件会监控或是限制用户,即所谓“数字手铐”;他们植入后门,甚至把数据上传给审查机构—苹果是始作俑者,而微软亦步其后尘。”

  在他看来,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是一个“聪明而贪婪的商人”,而苹果已故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是一个“邪恶天才”。谷歌的两位创始人拉里·佩奇和塞吉·布林,因Android允许用户安装未授权应用而得以幸免。

  这种偏激的人物评价方法已经让斯托曼遭受了不少非议。3年前,当乔布斯去世时,斯托曼在个人网站上称,“我不会为他的死而高兴,却会为他的离开而高兴”。此言一出,舆论一时哗然。

  而在上周末接受采访时,斯托曼对此解释道:“我不会庆祝任何人的死亡;但是,我很高兴乔布斯不能够再危害人间了。”他认为,乔布斯是一个“邪恶天才(evil genius)”,他弄懂了如何把电脑打造成数字监狱,并让它们光彩动人,使人们自愿“入狱”。

  他的“结案陈词”是:“乔布斯造成了永久的伤害;直到现在,我们依然在竭力消除这种伤害。”他还表示,苹果设备的“越狱(jailbreak)”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甚至应该立法禁止生产封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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