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鸽曝光与李天一书信内容 称其儿子本质是善良(4)
第五问:如果李天一的精子没被提取到,如此情况能定案吗
李天一方:并未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
根据辩护意见书,在杨某某的阴道内和内裤上都没有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而根据报道李天一也当庭不承认发生性关系,表示喝醉什么也不知道。
解析:精子的确一般是强奸案件关键性的物证,这对李天一很有利,可辩护书却有逻辑硬伤
强奸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有没有发生性行为,二是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所以,精子残留物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在辩护意见中,李天一律师的逻辑有明显的缺陷:其一,他们认为杨女士妥善保管了内裤,内裤上的精子为同案被告魏某所留,而别的材料则提取到了另一被告王某和魏某的精子,从而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李天一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内裤应当定能检出精子。问题是,王某的精子在内裤中也没有,在其它地方却被提取到了,这恰恰说明即使发生了性关系,内裤中也不一定能够检测到精子。其二,这个辩护书引用了一些法学书籍的内容力图说明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在两天之内,被害人的阴道内都能提取到李天一的精子。这又是缺乏专家证词的误导。科学文献技术出版社的《法医鉴定实用全书》和人民卫生出版社的《法医学(第三版)》的论述是:“据统计12h内的检出率最高(60%)”。换而言之,12小时之内的检出率才是最高的,但是都不能保证百分百。
事实上,强奸案件中,检测不到精子的案件并非少见。如《涉嫌轮奸的李天一无罪可能性何在》所分析的,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因为心情紧张而没有射精、被害人在被奸污后因为认为肮脏或者害怕而对阴道或者衣物进行了清洗等状况。尽管辩护意见书说,被害人的口供是五个人都射精到了体内,可也不能排除醉酒下记忆发生问题。另外,附着在其它地方的精斑,施害人遗留在被害人身上的毛发、衣物纤维、血液等都是证据。就本案,难度在于,本案被害人在事发后两天才报警,而案发地点又是在酒店,也就是房间中的证物几乎都不可能“存活”,因为酒店是在客人走后就打扫卫生的。
所以,倘若检测不到精子,确实对于李天一有利,可辩护意见中的质疑却非常苍白无力。而这也就需要司法部门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更为谨慎地对待本案的疑点,一定要一个公正、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
第六问:被害人的伤情真的存疑吗
李天一方:被害人的伤情存在造假
辩护词中主要提到了两点:一是杨女士的脑震荡用CT检查不出,意见书说“众所周知,脑震荡无法通过肉眼观察且必须通过仪器予以检查,而通过仪器检查后,均得出未见异常的结论,那么诊断证明中的脑震荡从何而来?医生刘某为何会出具这样的诊断证明?”二是脸部伤情问题,认为照片中显示的颜色是鲜红,而“按常理通常受伤近三天后均为褐红色,因而辩护人认为此事杨某某的受伤状态为明显新伤,伤情从何而来未曾可知。”
解析:伤情认定对本案中妇女是否自愿意义很大,可辩护人的说辞缺少专家证人佐证,有明显漏洞
被害人的伤情对于本案来说很重要,关系到被害人当时是否是自愿的。可问题在于,辩护人的说辞又和对“妇科检查”的理解一样,属于“胡诌”,缺少专业性的医疗意见。以脑震荡说,脑震荡是指脑外伤后出现短暂的意识丧失和记忆丧失,而没有明确的脑组织结构的器质性损害。(《默克诊疗手册》)所以在检查中,CT等影像手段并非总是必要的,对记忆力、听觉、反应等项目的检查是必要的。而在美国疾控中心的脑震荡诊断手册中也细分了非常多的症状来做判断标准。因此,缺少任何专业的依据,辩方就信口雌黄地质疑医生的操守,显然是非常糟糕的辩护策略。
再来脸部伤情的问题。根据媒体的披露,检方的起诉书称“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睑、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情。”而这份辩护意见书则说得非常笼统,并未指具体的部位。同样的,这个“常理”也不知道从何而来。根据《法医鉴定实用全书》,一开始瘀伤可能是紫褐色的,然后被蓝绿色、黄色等取代。显然,这和辩护意见书中所谓的“常理”是不同的。另外,如果有质疑,根据“常理”,是否应该申请重新鉴定呢?而根据媒体报道,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不管是出于怎样的原因,犯罪就是犯罪了,犯罪就会收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与其盲目的抗法,不如请求宽大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