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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鸽曝光与李天一书信内容 称其儿子本质是善良(3)

编辑:小男2013-09-04 09:33:03

  第三问:强奸案中很关键的被害人证词造假了吗

  李天一方:女方有虚假陈述,曾经撒谎自己是处女,前后口供不一致

  在辩护意见中,李天一方提到了杨某某在自己是否是处女这个问题上,曾经做过虚假陈述。第一次录口供的时候杨某某曾经表示自己是处女。后来的口供中又推翻了这个说法。而这也是意见中指责女方“陈述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所持的主要依据。

  解析:这个辩护有一定道理,被害人曾经做过虚假陈述的情况提醒法庭要对她的其它陈述更慎重对待

  根据辩护意见,被害人在自己是否是“处女”这个问题上曾经做过虚假陈述、前后口供不一致应该是有确实证据的。但是,这不能说杨某某的品行就有问题,又或者说明她的其它陈述都是虚假的。杨某某给出的为什么之前要说自己是“处女”的解释表面上看还比较合理。而且,强奸案件被害人前后口供不一致的案例也很多,这也不是孤例。

  不过,被害人曾经做过虚假陈述这一情况也提醒法院应该更加谨慎地对待被害人的其它证供。特别是强奸案件是在比较私密的空间下进行的,被害人的口供往往决定性作用很大。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愿意是不用出庭作证的。换而言之,就缺少了一个“质证”的过程。这样做,本身避免了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却也存在对被告人权利的“妨害”。

有经验的刑辩律师可能就会“另辟蹊径”——利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该条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而辩方应该向法庭提供充足的理由。辩护律师一般会从对比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前后一致、是否有其它证据印证等方面来入手。所以也并非无法可想。

  当然,更为理想的做法是如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对性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出庭作证提供多重的保护,在法庭设置屏风,甚至用电子设备进行连线,这样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利益都比较兼顾。

  第四问:女方的行为匪夷所思,所以不可能是强奸?

  李天一方:不呼救、不逃跑,杨某某的行为有大量不合理的地方

  辩护意见提出了女方的行为有五大不合理之处。包括能够逃跑的时候不逃跑,面前五米就有人却不呼救等说法。辩护律师的意图是,这些不合理之处都指向这是一个敲诈勒索的“设局”而非“轮奸案”。

  辨析:五点质疑都未到匪夷所思的地步,相反存在合理解释

  到底如何离开酒吧,是被谁搀扶着,被害人的陈述前后有一些出入,但是考虑到被害人醉酒的情形,对一些细节记不清楚并非匪夷所思。而不呼救、不逃跑,并不能被算作不合理。相反,控方有杨某某曾经遭遇暴力对待的证据。在暴力的胁迫之下,不敢作出反抗的举动是“合理”的情况。另外,在李天一家的地下车库,保安表示众人清醒的说辞也值得细究,第一,作为保安他可能与李家相熟,做有偏向性的证供;第二,他只看了一下,怎么能迅速作出是否醉酒的判断呢?至于杨某某第二天问“怎么不亏待我”,是李天一先提出不会亏待。原话是,“昨天晚上的事情我肯定不会亏待你,我就问他怎么叫不亏待我”。也不能就此就说杨某某的反应不是一个强奸案受害人该有的,还需要看前后的语境。

  而比较不合理的地方在于在深夜,杨某某一个女孩子为何会轻易同意跟几个喝了酒的男生一起去外出;离开饭店后,杨某某为什么会跟着去李天一家的地下车库,是否真的是醉了需要送,还是被胁迫,抑或是真的是“出台”……

  好在几个关键的地方都有监控录像,同时也有人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证除了共犯而外,本案还包括跟李天一们一起喝酒但是先行离开的李某、酒吧的服务生、饭店的服务员等等。而共犯口供的证明效力一直是证据学中一个有争议的地方。不过本案并非只有共犯们的口供,所以这方面不用太担心。

  两大跟强奸本身有关的质疑点,辩护意见书存在逻辑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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