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酒后滋事 云南法院判首例“禁酒令”(2)
警方对杨胜华当晚的行为有清楚的记录:
2012年8月3日晚11点左右,杨胜华醉酒后,在高桥镇街上拿着一把水果刀,将驾车路过的周天星拦下,要周买烟给他抽才准走,并用水果刀在自己腹部以自残的方式,对周进行恐吓;
次日凌晨1点左右,高桥镇高桥村村民肖才富与王国林分别骑摩托车到杨胜华的夜宵店吃夜宵,被杨胜华持刀拦下,并对王国林进行辱骂,后被其二叔杨昌禄劝走;
凌晨2点左右,村民章大勇驾驶面包车从杨胜华家门前经过,被杨胜华拦下,叫章大勇下车跟他打了招呼才准走。后来,他再次被其二叔劝走;
凌晨3点左右,杨胜华在村民肖才华家门口喊肖才华的名字,进行辱骂,肖才华及其两个儿子与杨胜华发生扭打,杨胜华用刀将肖才华右手手臂刺伤。之后警察赶到,将杨胜华控制起来。经过鉴定,肖才华的伤情属于轻伤。
2012年11月15日,杨胜华的亲属与肖才华家协商赔偿事宜,肖才华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刑事谅解书”。
“在看守所里,我一直后悔自己做的事,但已经晚了。”今年2月27日,法院对杨胜华的案子进行公开审理。
3月4日,法院下判。判决书中称:“杨胜华醉酒后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事发后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36000余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杨未正确对待家庭矛盾,醉酒引发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据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胜华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杨胜华饮酒。”
“酒不是人体必需的东西。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在2年内不能喝酒,否则将立即收监。”3月26日,大关县法院刑庭庭长谭开颜来到杨家回访,仔细叮嘱杨胜华。
谭开颜解释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创设的禁止令制度是一个新创举。对于被告人的初犯、偶犯等情况,可使用禁止令。考虑到杨胜华的认罪、悔罪等情节,除了判其缓刑外,还对他下达了不准饮酒的禁止令。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电子跟踪
法院判决生效后,工作人员将不定期到被告人家回访,监督禁止令的执行情况。其中,进入社区矫正后,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或者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将由居住地司法机关向县法院提出撤销缓刑。
“这几天手机送去升级了,过几天,你来领个定位手机。”3月26日中午,杨胜华到高桥镇司法所问手机的事情,社区矫正干部朱凤玲对他说。
目前,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他要领的手机,是云南省使用的“司法e通”。这种定位手机的外观与普通手机一样,除了拥有通讯功能外,还有GPS定位功能。大关县司法局副局长庞程轩介绍,若矫正对象超出所设定的活动区域时,监控平台会自动报警;系统会自动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越界时间、地点。同时,系统还将自动给矫正对象及对应的管理者发送警告短信,同时也提醒矫正管理人员及时处理越界情况。
朱凤玲介绍,司法所已经对杨胜华建立了电子和书面档案,要求他遵守有关规定,每周电话向司法所报到一次,汇报活动情况;每月向司法所作思想汇报2次,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各2次;每3个月交一次思想总结。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时间分别不少于8小时。每半个月或者一个月,司法所将不定期入家庭进行回访,同时与乡镇、派出所、法院等联合监督,派出所也会进行监督,每次都有电话通话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