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万象 导航

12岁小女孩偷窃被捆绑示众 法院判决超市赔偿道歉

编辑:小男2013-03-29 09:27:20

小女孩偷窃被捆绑示众 法院判决超市赔偿道歉

资料图

  广西北海一名12岁女孩因偷窃两个发卡和三颗糖,被超市员工抓住并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示众。由于此前双方调解不成功,女孩家人将超市告上法庭后,3月26日法院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受害人小兰(化名)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家超市内,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进口袋走出超市。随后,未付款的小兰被超市员工抓住并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总则第二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而列入“矫治”范畴的,是指“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上一页 1 2
展开更多
相关阅读
热门视频
精彩专题
热点推荐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