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死母亲放不下女儿 贷款20万留给女儿被银行要求归还(2)
回忆:母女俩相依为命,一年半载吃不上几顿肉
说起母亲,余甜伤心地哭了。她说,自己和母亲这10年来几乎是在挨饿中度过的,母亲给予了她人生全部的爱。
余甜不到6岁的时候,父母就整天吵闹,最后终于离了婚。原因很简单,父亲经常赌博,输了钱就回家问母亲要,不给就拳脚相向,对她这个女儿更是不管不问,还总是骂母亲生个丫头片子,不能传宗接代。
离婚后,余甜的父亲净身出户外出打工了。一年后,余甜和母亲来到炎陵县城,租了一间20多平方米的房子。两人相依为命,余甜读书,母亲批发些青菜在县城卖,攒钱供余甜读书。母女俩日子过得很苦,一年半载吃不上几顿肉。
“我妈妈生病后也不和我说,如果我们家条件好一点,她也不至于这么早就去世了。”余甜哭着说,母亲去世的时候才39岁,当时她正在学校参加期中考试,病重的母亲不让班主任告诉她实情,怕影响她学习,直到考试结束后,她才知道母亲已经去世了,“我没能和妈妈说上最后一句话,我是个不孝顺的女儿”。
余甜要偿还母亲的债务吗?
律师:作为继承人,应当偿还
在上述事件中,张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呢?
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聂炜介绍,张爱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很明显,张爱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客观方面是虚构了贷款用途。贷款的目的是为了给女儿留下读书的费用,但是在向银行贷款时却说,为了将家里的老房子改建成新房。但是具有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张爱已经死亡,无法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那为什么余甜要偿还张爱的银行贷款?
聂炜说,《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在这个事情当中,20万元的款项全部留给了余甜,她作为继承人,应当偿还被继承人张爱的债务。当然,如果贷款人死亡后没有遗产继承人,且没有任何可以执行的财产,那么放贷银行将无法追责。”聂炜说。
后续:银行将承担女儿的全部学习费用,法院将其列为帮扶对象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最后余甜没能得到母亲的这笔巨额“遗产”,但她说,母亲的这份爱是无价的,比世界上任何一份有价的遗产都珍贵。
回忆整件事,上述银行负责人说,“余甜很懂事,知道母亲错了之后,没有犹豫,立刻就将剩余的钱还给了银行,看着孩子身处困境,我们心里真不是滋味。我们银行商量后决定,将担负余甜此后读书期间的所有费用,直到她大学毕业”。
学校方面也表示,会在余甜读书期间适当减免她的学习费用,法院也将余甜列为帮扶对象,一起帮助余甜完成学业。此外,法院了解到,由于余甜与姨妈很亲近,经协调,确定了余甜的姨妈为其监护人。
昨日,余甜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她曾到母亲的坟头上哭了整整一个上午,诉说自己对母亲的思念和无奈,“现在好多了,那么多人关心我,以后我的学习费用也不用担心了。我一定会努力学习,用自己的成绩回报所有关心我的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