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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被病友挖掉双眼 护士护工巡视数次未发现(2)

编辑:小男2016-04-23 12:59:20

精神病患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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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委会称根据一级伤残标准赔偿

  事后家属向医院索赔百余万元,医院回复称,按照国家标准,最高赔60万元。家属不同意。调委会介入协调,但至今未有结果。

  苏丽称考虑到丈夫后期治疗费用和家境,60万元不够。

  “我们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若标准过高可能无法满足。”调委会工作人员称。

  关于刘强一事,调委会商议按照国家一级伤残的标准赔偿。考虑其双眼被挖掉,调委会将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程度计算。

  “赔是一定要赔,如果家属不满意,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调委会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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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问

  为何多次巡视未发现异常?

  苏丽质疑称,事发前,多名护士、护工巡视病房,均未发现异常,等到发现情况不对时,刘强的眼睛已经被挖出来。

  一名看过监控的医生说:“我看监控,事发前后共二十分钟的时间,护士与护工经过病房十次以上,一直在巡视。”该医生称,护士一望向床头,肇事者刘某便起身做其他事情,或者停止手上的动作。“四个病人一个房间,旁边还有一位病人看到后,直接拿起东西走出了病房,没有跟任何一名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对此,刘强所在科室医生介绍,事发时为中午午休时间,“每天上午和下午,病房都会有五六名护士不间断巡查,但中午时间一般只有两个人。”

  “刘强睡觉时是侧躺着的,肇事者的动作又很小,医护人员一靠近,肇事者就躲开。”该医生介绍,因为缺乏经验,当值护士并未起疑心,发现时已经来不及。

  另在苏丽提供的情况说明里提到,医院的《护理管理细则》规定,中班、晚夜班病人入睡后,需有人观察显示屏(15分钟必须有一次病房内全面巡视),另一人巡视病房,任何时候只要有病人起床都必须至床旁观察。同时,护理核心制度中的保护性约束制度及精神科约束护理常规规定,凡约束患者应与其他患者分开,尽量隔离于一室,防止其他患者伤害;约束病人应经常巡视,观察松紧度是否适宜,做好护理准备。

  家属认为,当班人员有章不循,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于未观察显示屏的情况,科室医生介绍,因事发时俩人均在巡查,所以显示屏前没有人。“但医护人员都很认真,发生意外真的很抱歉。”该人员称。

  对于医护人员巡视时没有发现异常是否为职务失误,院方未予回应,但院方曾对家属表示,患者在医院受伤,医院会承担全责。

精神病患者被病友挖掉双眼

精神病患者被病友挖掉双眼

  ■ 律师说法

  医院应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介绍,医院作为受托人,对当事人具有监护责任,根据现有的视频资料显示,值班人员在12点51分巡视到受伤者床尾时,看到肇事者跪在受伤者床头,但是没有进行干预,而按照医院规章制度规定,护理人员有义务在病人起床时,至病人床观看情况,而当护理人员发现肇事者在受害人床旁时,未进行仔细巡视,个人认为,医院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其具有过错,应该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韩骁称,当精神病人的家属将其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医院后,医院需要对精神病人履行监护职责。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责任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本案中,肇事者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如经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但是,如果当事人与医院另有约定除外。受托人确有过错,需要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医院确有过错,需要对肇事者的行为与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鉴定结果确认刑事、民事责任能力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称,应该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司法鉴定委员会对精神病人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以此确定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认定其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再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确定其责任承担问题。

  对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常莎介绍,同样先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如果其为有民事责任能力人,则其需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为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为监护人的除外。

  精神病人怎么了,犯了法还是照样得付出代价。还有医院也要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照顾,不要再让这样的悲剧上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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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挖眼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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