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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女子旅馆跳楼致残 夜场相逢旅馆开房男子需担责

编辑:小男2015-04-01 15:00:03

  昨日,一位醉酒女子旅馆跳楼致残,而与她同行的男子被罚款6万元,他们只不过夜场相逢,酒店开房的男子为何要担责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5年3月31日,夜场相逢,醉后相送,旅馆开房….。.然后,女方以为男子图谋不轨,冒险摸黑跳出窗外,摔折椎骨,要求赔偿27万元。可是,男方却委屈不已,称好心护送反惹一身骚,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最后法院认为,既然男方好心护送就应照顾周全,虽然无法确认是否有侵犯,但还是要适当赔偿个6万元。

  一起喝酒酒友身亡、搭载朋友出了车祸、客人登门拜访却受伤……总有一些开心事、好心事,却招来灾难是非。法官解析案例,“好初衷”“好交情”并不影响侵权的认定,但它有时是可以影响责任分配,基于情谊做事时,也应履行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

醉酒女子跳出窗户

醉酒女子跳出窗户

  凌晨,醉酒女子跳出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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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晴(化名)原是广州某酒吧的服务员。去年,她到广州南沙法院起诉打起了官司。小晴说,2013年6月的一个夜晚,男子阿梁在酒吧强迫她陪酒。她喝醉了,阿梁便将她抱上车子带到旅馆。

  据小晴回忆,阿梁旅馆内对她动手动脚,还脱去她的鞋袜。她惊醒后急忙跑进卫生间,但阿梁紧追。惊慌失措下,她从卫生间的窗户跌落而昏迷不醒。

  在医院,小晴被诊断出胸椎骨、腰椎骨骨折等问题。出院后,小晴所做的鉴定报告显示,其部分伤势达到八级伤残,还需后续治疗等费用。

  因此,小晴要求对方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7万多元,但一直无法谈妥。

  对此,阿梁声称自己毫无过错,拒绝赔偿。阿梁称,当时他们在是酒吧偶遇,出于朋友交情共同饮酒,本就没有帮助或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法律义务。但是,当他见到小晴醉酒后,同样基于朋友交情和道义,决定无偿送她回家。因为不知道小晴住在哪里,只好把她送去宾馆。

  回到小晴跳窗一事,阿梁说自己根本没有动过歪心思。他认为,这种情况也要赔偿,着实打击公民助人为乐的积极性。旅馆工作人员作证,阿梁发现小晴从所住的302房掉下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送她去医院救治。

夜场

夜场

  带走醉女 可视为主动承担保护责任

  判决

  孤男寡女共处一室,事发后各执一词,真假难辨,责任怎么论断?法院调取了当时的报案材料,查明小晴因玩骰子输得多,罚酒而醉。关于这点,法院认为小晴作为酒吧工作人员,本身应该具备一定经验。她没有遭受强迫,应该为自己的醉酒行为负全部责任。

  同时,阿梁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的。据查,小晴一般工作至凌晨,有时也会住在酒吧内。小晴在自己工作场所喝醉了,阿梁却将她带走,这让她失去了原本可以借住酒吧或获得同事帮助的机会。因此,法院认为,阿梁不是无偿帮工,可视为阿梁主动自愿承担起对小晴的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阿梁涉嫌强奸的行为。而小晴在醉酒状态下,没有尝试呼救等方法,便在很短时间选择从“外面很黑”的窗户逃走,这才是受伤的主因。当然,小晴在酒吧工作、加上两人相识不深,醉酒后在宾馆产生了被侵害的恐惧,进而判断失误。这过程,阿梁的行为还是给损害后果创造了条件。

  基于以上这些论断,法院认为阿梁对小晴并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但他擅自带走小晴后,没有尽到合理帮助、保障安全的善良注意义务,也是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法院决定判处小晴承担80%的责任,阿梁承担20%的责任。法院认定的损失共计28万余元,阿梁应该赔偿6万元。

  说案

  情谊引发侵权 无需考虑是否好心

  我国立法上目前对“情谊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日常生活中由情谊因素引发的侵权纠纷却时有发生,且种类繁多。

  对此,广州白云法院的李法官表示,这些基于情谊而实施的行为,原本属于家庭、社交习惯、风俗、道德调整范畴,有时也会进入到法律视野。

  “情谊行为可能因为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进而构成侵权。”李法官说,情谊外化为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评价,任何行为在做出时,都必须履行起码的安全注意义务,不能对他人合法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情谊行为亦不例外。

  李法官介绍,情谊因素引发的侵权案,在侵权的认定上与一般侵权案没有不同,无需考虑到好心不好心的问题。

  李法官认为,认定情谊行为侵权的关键在于“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应是一个善良的理性人标准,但同时要结合当时具体的情形。举例时下常有的搭载情形,司机搭载朋友,那最起码的就要告知相关重要信息,按规章驾驶,如果出现意外都及时救助。否则,初衷再好,一样视为侵权。

  醉酒女子旅馆跳楼致残起因误以为男子要性侵她,所以维保贞洁所以跳楼自杀。而陪同的男子没有尽到保障义务需要担责任,赔偿该女子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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