妒忌是魔鬼:广西13岁少女杀害同学后分尸

她们本该如此纯真(网络配图)
最近频发校园杀人案,复旦大学投毒案、清华大学朱令案都让我们感叹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如何差,但是我们没想到的是,犯罪低龄化已经低到了小学生了。在广西一个只有13岁的少女,因为妒忌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就将其残热杀害并肢解。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 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 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 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这个姓周的女孩,可以在杀人后分尸并清理现场,证明她根本就不是冲动杀人,她很冷静并且有预谋,如此丧心病狂,因一时妒忌就残害了同学的姓名。教出这样的女儿,周某的父母真的要内疚一辈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