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意为“南方之草木” 并非侵权(2)
争议焦点
乔丹的姓名权是否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被告: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民法通则》于1986年公布,当时没有多少外国人来中国或者与中国发生关系,但是如今随着通讯手段的发达,大洋彼岸的人也会与中国发生关系。而且,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并未限定被保护人的国籍范围。
乔丹是否与迈克尔·乔丹构成对应关系
被告:叫乔丹的很多,中外都有。中文“乔丹”与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之间没有唯一对应关系,光是在中国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中就有4600多名中国公民叫 “乔丹”,“乔丹”并不专属于Michael Jordan。
原告:提到林肯、普京、丘吉尔,你浮现出来的是谁?毋庸置疑,就是这些欧美政要。我们也注意到某法院的一个案例,某企业使用“克林顿”品牌,法院认定企业侵犯了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姓名权。从1984年开始,国内媒体就对乔丹进行报道,乔丹在中国知名度极高。一份调查报告显示,85%的受访者对“乔丹”的第一反应就是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中国叫姚明、李宁也很多,但不能据此认为,体育明星姚明和李宁的姓名权不应受保护。
合法商标“乔丹体育”能否作为不侵权依据
被告:“乔丹”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通过予以注册,我们是在合法的框架内使用。《商标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位阶是平等的,难道能用《侵权责任法》来压倒《商标法》,打断一个已经存在十多年的稳定法律关系?
原告:姓名权是基本人权之一,考虑问题时要予以优先考虑。原告从1984年开始在中国有知名度,被告使用“乔丹”是在1999年以后,这时乔丹在中国已经家喻户晓。从诚实信用原则来说,乔丹的声誉是乔丹通过勤奋努力在球场上打拼而来的,但被告乔丹体育使用这一品牌并采用多种“攀附”行为,唯恐令人不和乔丹本人产生联系。
乔丹诉“乔丹体育”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被告:乔丹体育商标注册已经10多年,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
原告:诉讼时效应该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乔丹先生本人是去年起诉前才知道自己“被代言”,并不过时。而且,国内法学界的共识是,姓名权受侵害,并不受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