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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宝马女拖行交警案宣判 判两年缓三年

编辑:小男2013-03-19 10:14:01

郑州宝马女拖行交警案宣判 判两年缓三年

郑州宝马女拖行交警一千多米

  今年1月17日14时许,刘育红驾驶无号牌宝马Z4轿车,在行至郑州市九如东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时,闯红灯后被执勤交警查处。谁知刘育红竟然不顾交警的指示,还顶着交警开了一千多米。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昨日,该案件高新区法院做出了判罚:刘育红因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

  据报道,公诉机关指控,交警查处后,要求刘育红出示驾驶证,并下车接受处理,但刘育红不但没有下车,反而要驾车驶离现场。看到无法绕行,刘育红驾车前行,交警倾倒在车引擎盖上,刘仍未停车,后被群众驾车逼停。

  因被拖行了1100米,该执勤交警多处软组织损伤。

  法院认为,刘育红因交通违章被查处,采取驾车拖行交警的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未对执勤交警身体造成较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宣判的同时,还对刘育红发布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禁止令”。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法院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缓刑的同时,根据案件必要性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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