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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好心义务送农民工返乡反遭罚 一场执法闹剧(2)

编辑:小男2013-02-05 17:15:29

  [ 核实 ]

  公司称确属“因公出车未收费”

  彭勇驱车送农民工返乡过年到底是非法营运捞外快,还是受公司指派的爱心之举?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前天上午10点,记者赶到上海宝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部,副总周汉谋称,彭勇是该公司技术员,跟老板舒双友一起在公司工作了二十几年。周云龙、何勇平等6名农民工是该公司在后湖鼎盛华城承建工地的黄梅籍农民工,是该公司承建工地业务的主力军,为表达公司对农民工的关爱,舒双友就安排彭勇驱车送农民工兄弟姐妹们返乡,没想到居然被当做“非法营运”罚款。

  随后,该公司向记者提供了新旧两份通讯录,证明彭勇的公司员工身份。记者看到,两份通讯录上确实都列明了彭琦(即彭勇)的技术员身份及其手机号码。

  周汉谋为彭琦(即彭勇)开具了“因公出车”的书面证明,特别注明“经公司查证,彭琦(即彭勇)此行未收取任何费用”。

  [ 调查 ]

  执法依据仅是一张“出租”名片?

  前天下午2点40分,记者与彭勇驱车到团风县运管所。

  团风县运管所稽查队负责人龙剑拿出了对彭勇“非法营运”的一整套处罚手续。

  记者看到,团风县运管所执法人员徐树生和龙剑,于2日上午9点30分至9点35分对彭勇做了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记载,彭勇称他是上海宝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驾驶面包车主要是公司用车,“送些装饰材料,工人加班时负责接送”,而“车辆维修、保养、加油均由公司负责支出,每个月付给我两千元左右的工资”。

  对于车上“出租”字样名片,彭勇解释是方便邻居用车时联系他,询问笔录并未涉及彭勇是否收费送农民工返乡一事。

  记者还了解到,徐树生和龙剑并未对随车6名农民工做任何笔录。对此,龙剑称,仅凭彭勇面包车上的“出租”字样的名片就能确定其从事“非法营运”的事实,因此就没有再询问随车乘客。

  依据上述证据,团风县运管所对彭勇开具了3万元的巨额罚单,随后根据彭勇本人“经济困难请求减轻处罚”的申请,确定了1500元的罚款数额。龙剑对彭勇收取了1500元现金,并开具了一张编号为(2008)2784269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手写票据。

  采访中,另一名武汉籍司机杜星反映称,他在武汉兴隆服装厂工作,当日上午9点根据老板翁继超的安排,驱车(鄂A3VF55)送余卫红、胡桂香等6名蕲春女工返乡过年,结果上午10点05分在团风县方高坪公路稽查站被当做“非法营运”查扣,口头说要罚款3000元,其理由也是其车上有一张“出租”字样的名片。余卫红、胡桂香等6名蕲春籍女工向记者表示,她们未支付一分钱费用,所有费用均由兴隆服装厂支付,但团风县运管所拒不听信她们的证词,也不给她们做笔录。

  [ 说法 ]

  如此“捉放曹”是一场执法闹剧

  湖北匡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威表示,团风县运管所的执法活动实际上是上演了一场“捉放曹”执法闹剧,被处罚对象还可依法提出行政赔偿。

  陈威称,根据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团风县运管所的上述两起执法活动存在诸多问题:违反了“孤证不立”的证据规则,其执法活动因违法无效;龙剑和徐树生作为执法人员,先对彭勇做出3万元的书面处罚决定,事后又依据其申请酌减为罚款1500元,这种讨价还价的做法形同市场交易,是“执法随意”的违规表现;龙剑和徐树生明明制作处罚决定书要求彭勇向团风县农业银行的专用账户支付罚款,另一方面又向彭勇收取1500元现金,这违反了我国行政罚款“收支两条线”的明文规定;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龙剑收取现金罚款后开具的2008年领取的手写票据,属于过期票据,这也违反了我国有关行政处罚票据的管理规定。

  [ 结局 ]

  仅凭一张“出租”名片就开罚单是否合适?

  面对记者询问,团风县运管所稽查队队长龙剑承认,执法活动中“孤证不立”的证据规则他们曾在湖北省运管局的执法培训中有过专门学习,反思这两起执法活动确实做错了。

  团风县运管所负责人吴火焱调阅了这两起执法活动的相关手续后坦承,结合乘客一方所述的事实,该所执法人员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将立即纠正错误,对杜星不予处罚、当即放行,对彭勇将给予处罚作废、立即退款的处理。

  前天下午4点左右,杜星驾车离开团风县运管所扣车停车场,彭勇也领回了被罚的15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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