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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病妻下河致死 男子犯故意杀人罪获刑5年

编辑:小男2012-12-27 11:58:10

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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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们眼里的好男人,村里恩爱丈夫的榜样,最后的结局却是丈夫将妻子推下河堤。

    没有人知道,这个来自甘肃农村的打工者,在精心照料瘫痪在床的妻子8年之后,为何做出如此令人难以想象的举动——将妻子推下河堤?

    2011年4月21日晚,甘肃静宁男子贾正武推着轮椅上的病妻在黄河河堤附近徘徊1个多小时后,将妻子连同轮椅推下了5米高的河堤。在此前的8年里,两人相濡以沫,贾正武卖尽家财,背着瘫痪的妻子四处求医。是尊重妻子意愿,为爱实施的安乐死?还是为了解除“包袱”故意杀人?

    今年12月25日,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检方指控贾正武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5年2月,贾正武与妻子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两子。2003年,张某患上了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其间张某不堪忍受疾病折磨并表示过不愿拖累家庭,曾产生轻生念头。2011年3月,贾正武带张某从家乡来到兰州,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一个多月。同年4月21日下午,贾正武推着轮椅上的张某来到城关区滨河路“雁滨鱼池”对面的河堤。停留1个多小时后,贾正武将张某连同轮椅推下河堤,并用数块石头将张某掩盖后逃离现场。第二天路人发现后报警,120赶到时张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因中毒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贾正武在张某不堪忍受病痛及拖累家庭,曾有轻生意图的情况下,将张某推下河堤,帮助妻子结束生命致其最终身亡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贾正武的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其杀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与普通故意杀人存在一定区别。

    鉴于张某患病多年并曾产生轻生念头,念及贾正武对其生前能够尽到扶养义务,且一贯表现良好,法院认为其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亦相对较轻,遂酌情对贾正武从轻处罚。同时,对辩护人提出“安乐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在案所有证据均能证实,贾正武将妻子推入黄河的杀人主观故意明显,对此未予采信。

    法院综合考虑贾正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加之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等因素,认定贾正武杀人情节较轻,可以对其从轻量刑,但根据贾正武的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法院认为对其不宜使用缓刑,最终对贾正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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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故意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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