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木案首审"在哪挖的"成焦点(2)
随后,吴高亮请出自己雇佣的挖掘机公司的司机白双。白双称,2月初的一天晚上,他接到老板电话,到吴高亮挖掘乌木现场把挖掘机开回来。“我挖了几分钟,就开走了。”白双表示,他只是试了试挖掘机,并没有目睹吴高亮最先挖掘乌木。吴高亮称,让白双出庭的目的,是证明他早在政府挖掘乌木之前就雇佣了挖掘机进行作业。最后,村民罗云华出庭作证,他也目睹了吴高亮挖掘乌木的现场。
镇政府的3名证人
1人证明是在河道里挖的
在吴高亮的证人作证后,通济镇政府又请出了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乌木是从河道里发掘的,而不是吴高惠的承包地里。
首先代表通济镇政府出庭的是当地派出所警官罗岩飞(音)。罗岩飞称,今年2月9日23时许,通济镇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麻柳村的河沟里私自采挖砂石。随后,罗岩飞赶往现场,发现通济镇麻柳村十七组河段中间已被挖了一个大坑,但附近均未发现采挖人员和工具。
随后,通济镇麻柳村的村主任助理朱先生出庭作证。作为通济镇政府挖掘乌木的村民监督小组成员,他表示,乌木发掘出来是在河道里,而不是吴高惠的承包地里。另外一名证人是政府挖掘时负责抽水的工人。最开始,这名工人称乌木是从河道里挖掘出来的。但随后,他又称自己不是麻柳村居民,分不清楚哪里是河道哪里是承包地。
而在之前吴高亮的4名证人中,王永华、刘述英、罗云华都称乌木应该算是在吴高惠的承包地里发现的,但是,对于吴高惠承包地的具体位置,他们的描述又都不是特别清楚。
在昨日的法庭上,吴高亮强调,发掘出来的7根乌木中,只有1根乌木是竖立在河道中的,其他乌木都是自己发现并最先挖掘的。而在通济镇政府出具的遥感图中,吴高惠的承包地编号为0026号地块,被描述为“毗邻”乌木出土的河道。
律师说法
《物权法》规定 挖出地点将影响判决
在法庭调查中,通济镇政府还专门解释了自己没有非常行政行为。通济镇政府称,他们并没有强行拉走吴高亮的乌木。因为,乌木当时并没有被挖掘出来,所有权并不能确定,因此不算“扣押”吴高亮的乌木。而且,镇政府是在征得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才挖掘出7根乌木并进行保管、保护行为。
昨日下午5点过,在经过了3个多小时的法庭调查后,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将另行通知下一次开庭的时间。
为什么乌木“藏身之地”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呢?吴高亮的代理律师张敏解释,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如果确定乌木是在河道中发掘的,因为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可能就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而如果乌木是在承包地里发掘的,那么乌木可能就由用益权人,即承包者取得。所以,乌木的“藏身之地”才会成为双方首先争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