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利改判无罪怎么回事?改判无罪的原因是什么?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20年前的诈骗案再审进行公开宣判,依法撤销了原二审判决并改判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无罪,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
赵明利改判无罪
1994年8月,时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的赵明利,因涉嫌诈骗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后被逮捕,1998年12月24日千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明利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并当庭宣告无罪。
随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1999年6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明利做出二审最终判决认定赵明利采取提货不付款手段于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0元。据此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赵明利改判无罪
刑满释放后,赵明利先后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2015年7月21日,赵明利因病死亡。2016年8月,赵明利妻子马英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鉴于赵明利已经死亡,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申诉人马英杰及其代理人认为,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对此,最高法在充分阅卷掌握现有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反复论证,最终认定:赵明利在与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的冷轧板购销交易中,4次提货时已向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
赵明利改判无罪
赵明利具有正常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能力,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亦未实施逃匿行为。综合以上,最高法认定,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后,合议庭向马英杰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据悉,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