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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涉黑案宣判,巧取豪夺无恶不作,终遭制裁,具体情况.

编辑:小男2018-08-20 09:23:08

  8月18日消息,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史大卡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是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部分处以罚金。史大卡等人20年来盘踞在皖北的芦岭煤矿,其组织依仗黑社会性质的威慑力和强势地位,从中谋取巨额非法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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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在今年4月16日公开审理,历时4个月,史大卡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名被指控,刘飞等14名被告人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均一人犯数罪被指控,另3名成员则分别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一罪或数罪被指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的违法犯罪事实多达3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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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史大卡自1997年先后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史大卡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层次较为分明、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强迫交易、巧取豪夺等行为获得大量非法利益,并采取发放工资、入股分红等方式维系组织生存与发展。连续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十余年来疯狂作案,致1人重伤,10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并实施了15起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该犯罪团伙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皖北的芦岭镇及周边形成了强势地位,控制、垄断芦岭阳光能源公司的原煤运输业务和电渣、硝灰的销售以及腾岭公司负责经营的煤矸石、煤泥、次煤销售;威胁当地党委政府、企业领导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参与破坏基层选举,砍伤无辜群众;无视法律法规,侵犯群众、集体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形成了强烈的精神强制,严重破坏了芦岭镇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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