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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婚被分70亿怎么回事?高管离婚股民遭殃(2)

编辑:小男2017-06-26 09:36:27

  上市公司离婚案每年有上百件

  “虽然没有完整的统计,但算上被媒体报道以及未报到但可能私下解决的案件,涉及上市公司的离婚案件每年都应该有上百件。”贾明军的话令记者有些吃惊。

  国内共有2400多家A股上市公司,关于离婚的公告和报道并不多见,累计不过10多件。按照民政部公布的2012年全国2.29%的离婚率粗略测算,国内A股上市公司高管和股东的离婚案每年大概有50件以上。

  两相对比,不难发现,上市公司离婚公告数量与实际离婚案数量相差悬殊。贾明军为记者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一方面,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下,上市公司高管或者是大股东离婚是不愿意对外公开的。离婚本属隐私,而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透明和公开有所冲突,对于公司高管、实际控制人而言,是否需要随时报告自己的婚姻状况一直以来都有争议。

  另一方面,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一栏中,关于婚姻、家族的分析几乎只在于“一股独大”引起的管理方面的风险,并不会披露离婚或其他家事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

  贾明军认为,“离婚对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影响应该被披露,尤其是家族企业。”

夫妻离婚

夫妻离婚

  “即使在股权结构中只有夫妻一方持股,但毕竟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且在财产分割时,也是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进行的。因此,一旦发生婚变,尤其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婚变,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贾明军谈道:“他在2012年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交流过,证监会官员的认为这属私事范畴,但同时证监会官员认为,如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利用‘离婚’信息人为操纵、控制股价的波动,就属于他们调查的范围了。当然,这个在实践中还有待检验如何界定。”

  北京一家风投公司的总监向记者表示:“如果是上市公司的灵魂人物、创始人离婚,那么应该公开。如果离婚涉及股权分割的问题,分割后,股权所有人的持股定力和处理方案对市场有一定影响,如果套现对市场的冲击还是比较大的。”

  股民防不胜防的坑!高管离婚伤及上市公司

  也许对上市公司高管老说,资本和婚姻的关系从未如此紧密。从资本角度来说,每个高管的离婚并不是一个容易的决定——离婚会影响到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管的控制权,甚至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

  2013年,神州泰岳创始人、实际控制人王宁在经历离婚大战前,其持有神州泰岳约8453万股,占股份总额的13.78%,与公司总经理李力并列第一大股东。

  离婚分割股票过户后,王宁和前妻安梅各持有神州泰岳422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89%,并列第三大股东。而董事奇强以7.22%持股跃升至第二大股东。

  上市公司高管的婚姻危机处理不当,或许会影响到资本市场,进一步影响到投资的利益。

  2011年11月,硅宝科技发布公告称,股东王有治与妻子杨丽玫女士协议离婚。

王有治

王有治

  按照协议,王有治将此前持有的硅宝科技股票1881万股平均分割。受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硅宝科技的股价一路下跌。截至当日收盘,硅宝科技收于11.04元,较当日离婚公告发布时跌了5.56元,跌幅达到了32.40%。

  三特索道则可能是因交易方高管离婚而最受伤的企业之一。

  2015年6月,三特索道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向蓝森环保等多家企业和自然人购买苏州枫彩生态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但在三个月后的9月,蓝森环保的控股股东王群力与妻子陈林因私人原因协商财产分割,其中涉及蓝森环保股东权益的分割。

  为了顺利重组,三特索道为王群力两口子操碎了心,多次奔走在双方之间充当和事佬,“多次直接及间接沟通”。最终,陈林表示按照原定方案继续推进交易,但是三个月后,事情再次生变。

  疲于奔波于交易方高管的婚姻纠纷,三特索道于2016年3月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在去年6月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重组,或因交易方之一的蓝森环保实际控制人与其妻的财产分割诉讼而生变。

  根据该实控人之妻的诉讼请求,其要求判此次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无效。

王群力

王群力

  提前协议公证可防患未然

  涉及资本市场的离婚案特别复杂。贾明军讲:“目前,诉讼时间最长的离婚案件持续时间5年多,是涉及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离婚导致)的案件,官司从某省高院打到最高院、再发回,再一审结束再到最高院,已经历经近6年的时间。”

  为何涉及上市公司的离婚案如此复杂?贾明军解释道:“涉及上市公司的离婚案件和普通人的离婚案件从本质上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律师在具体处理时却有比较大的区别,尤其是在财产分割上,因为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割。”

  而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社会经历和地位也有客观上的区别,在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时,也有更多的细节需要把握。

  深圳启元财富投资分析总监汪鹏表示,涉及上市公司股票分割的双方,只有把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够把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最有助于公司市值的稳定。毕竟做大蛋糕才是多赢。”

默多克与邓文迪

默多克与邓文迪

  在此,记者不得不提到,香港上市的龙湖地产离婚案件,它很具有典型性。

  据报道,涉案的两位当事人早在公司上市时就已经基本处于分居的状态,但可能考虑到离婚对于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直到公司上市的股票解禁期过了以后,双方才正式离婚,并将股票分别转至各自的信托公司名下,且签署了投票权委托的协议。应该说属于上市公司防范离婚风险的典范。

  实际上,家族信托基金代为持股在香港大型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香港的富豪或名人,如李嘉诚家族的长江实业、李兆基的恒基地产、郭氏家族的新鸿基地产等均于多年前成立各自的家族信托基金,并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汪鹏也谈道:“公司为海外控股架构是可通过境外的信托架构来持有公司股权的。而公司为境内架构的,建议可通过事先协议公证。另外民事信托代持也值得探索。”

  贾明军也建议:“境内上市公司高管可提前做好预防工作,比如签订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等。但如果无法达成此类协议,建议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上注意方式方法,比如设立信托基金等。”

  毕竟,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不只是私人的事,而是涉及成千上万股民的公众事件,因此,创业夫妻不仅要把精力完全放在“业”上,也要有一定精力放在“家”上。

  高管离婚被分70亿,这分手费也太天价了。社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越来越严格,不少高官为了逃避监管也确实是费尽了心思。希望法律能够早日填补这方面的漏洞,在公司上市之前或高官结婚之前就进行财产公证,以免在离婚时发生纠纷,不仅影响公司,更是影响了千万的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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