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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的诱惑 药品成制毒原料被非法分子利用(2)

编辑:小男2012-07-19 14:32:24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流入非法渠道,不仅加剧了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的蔓延趋势,甚至在个别地方导致药品脱销,扰乱了正常的药品供应秩序,影响了群众正常用药。”孙军工说。

  为防止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强化监管措施。据了解,在一些地方,购买“新康泰克”等药品需要进行实名登记。也有专家建议,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纳入处方药目录,加强管理。

  “同时,对于导致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犯罪行为,必须运用刑罚手段加以惩治。”孙军工说,最高法院会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制定《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大源头打击力度。

  为制毒非法买卖药品,也属犯罪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性质特殊,在医药领域属于常用药品,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又会被犯罪分子作为制毒原料加以利用。因此,《意见》制定时坚持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依法惩治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二是严格把握定罪的主客观要件,防止定性不当或者扩大打击面,影响群众用药方便和药品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定性,《意见》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走私、非法买卖、加工提炼等行为的,分别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范围,《意见》作出限定: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施毒品犯罪活动,而提供相应帮助的,才能够认定为共同犯罪。

  对于制毒物品数量的认定,为保证量刑科学性,《意见》要求对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的麻黄碱类物质进行含量折算,并明确了定罪数量标准。例如,涉案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含麻黄碱、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及其盐类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含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碱及其盐类1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即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或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达到这些数量标准上限的,认定为刑法上的“数量大”。

  孙军工强调:“药品企业合法生产、经营、进出口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以及个人出于药用目的,购买或者携带少量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他表示,《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惩治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对从源头上打击毒品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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